| 索 引 号: | 0000000000/2026-004113 | 发布时间: | 2026年09月30日 16:56 |
| 来 源: |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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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局《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质量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427号)要求,现将汉中国脉通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1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汉中国脉通饮品有限公司生产三批次包装饮用水开展监督抽检,三批次产品分别为:速麦饮用天然水(生产日期为2026-05-09,商标为速麦和图形,规格500ml/瓶)、淼氧泡茶水(生产日期为2026-06-01,商标为淼氧,规格5L/桶)、饮用天然水(生产日期为2026-06-10,商标为淼氧,规格18升/桶),经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三批次包装饮用水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措施
2026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NO:咸食药检(2026)SPS0623、NO:咸食药检(2026)SPG0361、NO:咸食药检(2026)SPS0544),并告知申请异议、复检的权利和途径,当事人现场予以签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库存160件速麦饮用天然水要求当事人予以封存,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并对已售出的产品进行召回,排查分析产品不合格原因。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企业立即发布了召回通知,召回了速麦饮用天然水39件并对顾客进行退款。通过对生产全过程的分析研判,不合格项目产生原因主要为臭氧投加量过大导致,企业已对设备进行校准,并对人员进行培训,同时调整了臭氧控制策略。
(三)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溴酸盐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库存及召回的不合格包装饮用水已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依法进行销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3.8112元;
2、罚款25000元。罚没款合计25093.8112元。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