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执业药师注册
承办机关: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类
审批内容: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依据及全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
3.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
4.《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5.《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 1号)
6.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
办理条件: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办理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办理程序:
网上全程办理申报流程:网上登录 ® 修改登录密码 ® 填写个人资料 ® 填写申请信息及上传相应附件 ® 打印申请表 ® 上传申请表 ® 设置证书收件方式 ®填写旧证书邮寄单号® 提交审批 ® 网上查询审核状态【审批】通过后 ®收取执业药师注册证书
网上申报、窗口受理申报流程:网上登录 ® 修改登录密码 ® 填写个人资料 ® 填写申请信息 ® 提交审批 ® 打印申请表 ® 携带审核材料到注册机构进行审核 ® 网上查询审核状态 ® 到注册机构领取证书
办理时限: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注销注册20个工作日,变更注册7个工作日
报送材料目录:
网上全程办理(无需提供纸质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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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资料目录 |
首次注册 |
再次注册 |
变更注册 |
注销注册 |
1 |
《执业药师首次/再次/变更/注销注册申请表》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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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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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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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身份证原件正反面(一张纸上)的照片或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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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近6个月内标准二寸(150×207)蓝底或红底免冠电子彩色证件照,jpg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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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人手持身份证电子版彩色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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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近6个月内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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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相应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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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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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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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报,窗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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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资料目录 |
首次注册 |
再次注册 |
变更注册 |
注销注册 |
1 |
《执业药师首次/再次/变更/注销注册申请表》原件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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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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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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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一张纸上)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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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近6个月内标准二寸(150×207)同一底版蓝底或红底免冠彩色证件照3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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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近6个月内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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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相应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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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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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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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执业药师首次/再次/变更注册申请表》执业单位应在考核意见栏内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
2.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3.《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大小为100K以下)上传至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附件信息的“其他附件”栏目中
4.执业药师注册网上全程办理所需相关资料中第2、3、4、6、7、8、9、10项所需的照片或扫描件大小为100K以下,第5项大小为20K以下
5.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凡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时,须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药剂师执照或澳门药剂师执照原件,且执业单位应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上所注明的用人单位相一致
6.申请再次/变更/注销注册,旧证书需交(寄)回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才能发放新证书
7.窗口受理时,申请人不是执业药师本人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8.《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时,需变更执业地区和执业单位,需提供新执业单位的合法开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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