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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2020-01-07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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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汉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政发〔2016〕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9日     

  

 

 

 

 

 

 

 

 

 

 

汉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不断提高我市质量整体水平,建设质量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陕西省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农业、工业、建筑业、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含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以及在上述行业质量管理和提升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企业(或个人)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进行评审。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设集体奖和个人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审一次。原则上每次评选集体奖不超过2家,个人奖不超过2名,可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其评定和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汉中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量推进委)是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领导机构,负责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适时公布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日期及相关工作安排。

  第七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推进办)是市质量推进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汉中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建汉中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组建评审专家库,并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初审,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对决定受理的申报单位提请专家委员会开展评审;

  (五)向市质量推进委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个人)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六)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个人)的先进经验和事迹;

  (七)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第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成员主要由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一般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掌握《汉中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的评审方法和技能,具有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专家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九条  市质量推进办对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成员开展培训,经考核,对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颁发证书。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并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地在汉中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应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

  (三)应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四)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其它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认证; 

  (五)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省内或同行业领先地位;

  (六)具有良好的质量、资信、合同等诚信信誉和社会声誉,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近2年来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不低于B级,未列入全省税收黑名单;

  获得名牌产品的企业、实施或参照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进行质量管理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

  (二)熟悉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积极组织或参与质量提升及名牌培育等活动,在质量兴企、质量兴业、质量强市(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弘扬科学精神,勇于开拓创新,在提高产品质量、技术创新、工艺革新、培育与提升品牌及发展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提高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和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诚实劳动,作风严谨,廉洁奉公,赢得干部职工的赞誉和社会公认,受到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推荐;

  (五)在其他领域为质量工作作出卓越贡献。

  第十三条  汉中市市长质量奖参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的评价要求,对企业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及经营结果等七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分值及具体方法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GB/Z 19579-2012),标准总分为1000分。按实际得分由高及低排序,企业取前5名、个人取前3名作为当年市长质量奖候选对象。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程序包括发布信息、企业申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选、社会公示、市长审批、颁奖表彰等环节。

  (一)发布信息。市质量推进办在相关媒体公告市长质量奖的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质量推进办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加盖单位印章的书面申请;2.汉中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3.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4.有关证明材料。

  《汉中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由市质量推进办制订,申请企业(或个人)应经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市质量推进办。

  (三)资料评审。市质量推进办对申报企业(或个人)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把关,通过审查的,进入现场评审名单。

  (四)现场评审。市质量推进办根据进入现场评审企业(或个人)名单,成立评审专家组,参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对申报企业(或个人)进行现场评审打分,并形成书面评审报告。

  (五)综合评选。市质量推进委对评审专家组提交的书面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复核和综合分析研判,提名入围市长质量奖企业及个人名单并报市政府审核。

  (六)社会公示。市质量推进办对通过市政府审核的拟授予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和个人在汉中日报、市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

  (七)市长审批。社会公示期满如无异议,正式报请市政府审签批准,并由市政府发布公告。

  (八)颁奖表彰。在市政府召开的年度质量工作大会上,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由市长颁发“汉中市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个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并颁发奖杯和证书。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我市技术改造等项目资金优先考虑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发改、工信、经合、商务、检验检疫部门要为获奖企业提供便捷通关和绿色通道服务。各金融机构为获奖企业优先提供资金贷款。我市质量检测、计量检定、标准化、认证等机构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提供快捷服务,免费提供技术标准查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应制定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及个人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市质量推进办应会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及个人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带动全市质量总体水平提升。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证书由汉中市人民政府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汉中市质量管理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获奖企业及个人在有效期内不得再度申报。超过有效期的可提出复评申请,通过复评的,只颁发奖杯和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或个人)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个人)经市质量推进委核实,报请市政府审批后,撤销其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及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申报企业(或个人)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

  (二)在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质量水平明显下降,有较大质量责任投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的;

  (五)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审定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秘密,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办单位: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16-2539150,传真:0916-2624186,投诉举报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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