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4〕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
汉中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县区政府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7号),省政府《陕西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陕政办发〔2014〕35号)等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质量工作考核要点》(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根据省质量工作考核要求和年度质量工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 考核工作程序:
(一)目标备案。每年5月10日前,各县区按照《质量发展纲要》要求,根据《质量工作考核要点》确定下年度质量工作目标,经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征求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县区政府依据《质量工作考核要点》及本县区年度质量工作目标,于每年6月1日前将上年度本县区质量工作自评报告报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组成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区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证据资料,对各县区质量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定考核结果,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报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五)报批与通报。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于7月5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通报各县区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
第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市级质量奖励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收到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市考核办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各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县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附件:
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考核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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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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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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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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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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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目标
(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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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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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量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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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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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评分标准由汉中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根据省质量工作考核要求和年度质量工作进行调整,每个考核年度开始时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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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率、辖区生产基本药物全品种检验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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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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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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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量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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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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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措施
(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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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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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宏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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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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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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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发展战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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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统计分析制度建立与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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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投入机制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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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准入及产业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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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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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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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管能力和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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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假冒伪劣及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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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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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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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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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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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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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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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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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基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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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量、认证认可基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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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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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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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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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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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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