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000000/2025-001913 | 发布时间: | 2025年02月14日 10:26 |
来 源: | 食药法苑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容概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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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餐饮公司承包大学食堂如何认定被处罚主体?
张勇 留言日期:2023-03-02
问:大学食堂与餐饮公司签约,将食堂承包给有经营资格的餐饮公司经营,并且责任自负,经营自负,但大学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则是以大学的名称来办理的。
1、如果该食堂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是否可以用承包商做为被处罚人?
2、如果不可以,依据和原由是什么?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3-03-03
答:一、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未依法履行管理责任的,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集中用餐单位的承包方,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对其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罚。
二
北京市场监管局
关于承包单位食堂的企业或者个人是否也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问题
来信人:ba***un时间:2022-11-30
问:食安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1、请问,28条中所说的食品经营许可是指食堂还是指承包方?
如果是指承包方的话,是否意味着承包方必须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且许可范围必须包括餐饮服务。
2、假如没有餐饮服务的许可范围,是否也不符合要求?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2022-11-30
答:您好,咨询收悉。您的理解正确。
依据食安法实施条例,集中用餐单位开办食堂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单位食堂由其他单位承包经营的,承包单位也应当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证上载明的经营项目包含拟承包经营的范围。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来源:局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