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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市场监管局答复:市监部门能处罚“超范围经营”吗?
索  引  号: 0000000000/2025-001908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24日 09:05
来       源: 食药法苑 发布机构: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容概述:
访问量:

主题(ID5155):对超出营业执照范围的如何处罚

2024-03-2310:01

留言类型:咨询

留言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细则实施后,超出营业执照注册范围经营,依据哪个法规、如何处罚?

回复信息:

您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其经营行为需经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的,由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行政处罚,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回复部门:信用监督管理处

[回复时间:2024-03-2917:10]

法条阅读:

1、《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许可经营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4、《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推动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编制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要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更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主办单位: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2539150,传真:2624186,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咨询电话:0916-318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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