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退出
政府信息公开
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五批)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来       源:
有  效  性: 发文时间: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0日 15:34
内容概述:

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五批)

汉中市市场监管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集中打击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第五批5起典型案例。

案例1:汉中市宁强县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2025416日,宁强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称购买的宁强县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羌巴风情牌捆装蕨根粉丝标签中无蕨根粉占比的标识。经宁强县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的蕨根粉丝标签中未标注蕨根粉含量占总原料的比例,系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蕨根粉制品》规定的食品;现场还发现相关食品标签13000张。宁强县市场监管局现场对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蕨根粉丝和标签予以扣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宁强县市场监管局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规定的蕨根粉丝标签13000张、没收违法所得4080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2洋县某便利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5530日,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洋县某便利店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塑料桶装6桶黄酒无标签标识信息;汉中炒青茶叶2袋,外包装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净含量等信息;雪花啤酒27罐已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对以上食品予以扣押,货值金额共计1411.50元,违法所得54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洋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黄酒6桶、茶叶2袋、啤酒27罐,没收违法所得54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镇巴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售卖霉变蛋糕案

2025223日,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称当日在镇巴县育才路某购物中心购买的面包(生产日期为2025217日,保质期6天)已经过期且发霉变质,要求监管部门核查并向商家索赔。次日,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事同批次面包销售,随即查验了该超市的购进票据,票据显示217日购进肉松蛋糕2盒(生产日期为2025217日,保质期6天)属临期食品,由于肉松蛋糕储存条件为冷藏储存,该超市在经营销售该款面包时未按食品储存温度储存,导致面包霉变。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镇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留坝县综合经销店经营的西洋参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案

20241217日,留坝县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留坝县综合经销店从当地某土特产店购进了8个包装盒,用于包装该店出售的西洋参,该外包装盒标签上标注含有治疗肺虚久嗽、失血咽干、口渴、虚热烦倦等症具有抗癌、抗疲劳、抗缺氧、抗辐射、抗衰老等多种功能,对冠心病、高血压、贫血、神经官能症、糖尿病等具有很好疗效。经常服用西洋参,可强身健体,延年益寿等治疗功效用语。该店铺出售的西洋参是当事人从当地农户家收购烘干后装入含有治疗功效用语的西洋参盒内,以50/盒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已销售2盒,合计1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留坝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罚款1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5:洋县某烟酒经销部涉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商品

202541日,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洋县烟酒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摆放的2瓶国窖1573酒外包装盒上标示的生产日期物流信息存疑,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产品非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侵犯国窖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经查,白酒售价为1399/瓶,货值金额为2798元,检查时尚未售出当事人购进涉案白酒未查验供货方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票据,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洋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白酒2瓶罚款2798元的行政处罚。

主办单位: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电话:0916-2539150,传真:0916-2624186,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工作时间为全年每天24小时)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咨询电话:0916-3180656(办公电话、传真、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咨询电话工作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的8:00--12:00,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8:00--12:00,15:00-18:00,节假日除外。)
地址: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路中段 邮编:723000
陕ICP备14003207号-2  汉中网安:61230001  网站标识码:6107000038
陕公网安备 61070202000357号    网站地图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