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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第213号提案的答复函
索  引  号: 0000000000/2025-006771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17日 11:05
来       源: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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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B

                                         签发人:李炯

                                汉市监函〔2025183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第213号提案的

答复函

尊敬的王业文委员:

您单位提出的《关于加强汉中市社区食堂管理的建议》(213)已收悉。感谢您对社区民生问题的关注!我局高度重视,结合市场监管职责,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老年人群体逐渐上升,为持续优化老年助餐服务供给,完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我市持续建立优化由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营、社会力量参与的助餐机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场所或者开展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据统计,截止目前,全市共有11家社区食堂,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日间照料中心64家。

一、关于明确管理责任

社区食堂由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规划,街道办落实属地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

一是严格社区食堂食品经营许可的现场核查。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包经营社区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社区食堂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前,市场监管部门将开展现场核查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现场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将根据商户申请的经营范围,对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表进行逐项核查。重点对社区食堂就餐场所环境、功能区域布局、设备设施、原料购进储存等方面进行逐项把关,同时,要求社区食堂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食品安全制度并严格落实,做好餐具清洗消毒,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现场核查通过后,申请人将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合法经营。

二是强化部门联合。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国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责任、行业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进行了强化细化,旨在加强对食堂承包经营行为的管理,降低风险隐患。根据有关工作要求,我局联合民政等相关部门开展全市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同时通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民政局对全市各县区养老机构食堂进行随机抽查检查,重点检查原料采购、加工操作、餐具消毒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检查。

二、关于强化食品安全

我局将社区食堂纳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重点范畴,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法人员重点查看社区食堂证照是否齐全,从业人员卫生是否符合要求,后厨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是否良好,是否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以及清洗、加工、烹饪和消毒保洁是否规范等,督促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好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今年以来,共开展社区食堂检查20次,整改问题26个,均已全部整改到位。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对有条件的社区食堂,鼓励实施明厨亮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为督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2025415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实施《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保证了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鼓励食堂承包经营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为消费者增加一把安全锁

三、关于提升服务质量

利用陕食安”“食安学考微信小程序,督促指导集中用餐单位通过小程序进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提高食品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引导食品从业人员守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今年以来,全市累计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培训308场次,参训2953人次,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在此,非常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您的建议对提升社区食堂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下一步,我局将强化部门协同,压实主体责任,推动社区食堂安全、惠民、可持续发展。恳请继续监督支持!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17

(联系人:梅颖      电话:15229669513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委督查办。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5617日印发

主办单位: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电话:0916-2539150,传真:0916-2624186,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工作时间为全年每天24小时)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咨询电话:0916-3180656(办公电话、传真、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咨询电话工作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的8:00--12:00,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8:00--12:00,15:00-18: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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