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000000/2025-006765 | 发布时间: | 2025年07月04日 10:44 |
| 来 源: |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内容概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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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B
签发人: 李炯
汉市监函〔2025〕206号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第97号建议的
答复函
张仁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酒店行业价格管理执法规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和消费升级趋势的推动,我市酒店行业正迎来新的发展机遇。酒店价格适度上涨是市场供需关系的正常反应,但也存在一些不良商家未能切实履行价格承诺、虚假宣传、以及趁机抬高价格等等,对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干扰,损害了消费合法权益,甚至引发负面网络舆情。
一、关于“划线价”问题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划线价”属于未标明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七日内同一经营场所的最低成交价格或者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虚构“划线价”行为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进行处罚。《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也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不同适用情形(从轻、一般、从重)的裁量标准作出了细化规定。
二、已开展的工作
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在每年五一、十一、春节等节假日期间,逐一向我市各宾馆酒店经营主体发放《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引导宾馆酒店经营者合理制定价格,要求宾馆酒店经营企业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客房结算起止时间及各类客房价格,以降价、打折、特价等价格手段促销的,应当标明促销价格,提高酒店客房价格的透明度,以便于消费者知晓和监督。
按照省市场监管部门的安排逐步强化我市明码标价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主体标价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酒店住宿业,要求在酒店的总服务台或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标明酒店客房的客房类型、当日房价(准确金额)、计价单位,明确降价、打折、特价等具体情况,提供客房用品收费的还应标明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信息。
三、相关政策规定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酒店宾馆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经营情况自主定价。按照职能职责,商务、文旅部门是酒店宾馆的行业主管部门,发改部门是价格政策的制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仅是价格政策的执行部门,不能制定和解释相关价格政策,目前我局暂未收到文旅、商务、发改等部门关于宾馆酒店价格的相关政策文件。
四、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发改、商务、文旅等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大酒店行业价格检查,及时核查处置各类投诉举报和网络舆情线索,共同维护汉中旅游市场秩序。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复函。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4日
(联系人:陈刚,电话:259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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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选工委,市委督查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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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7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