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10700003-/2020000119 | 发布时间: | 2020年09月22日 17:13 |
| 来 源: | 标准化科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内容概述: | |||
| 访问量: | |||
对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245号提案的答复函
张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中医保健行业监管的建议》(第2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许可准入及经营范围
为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审批程序变为先照后证,即先办理营业执照再去完善各项许可、备案等手续,转变以前的"重审批轻监管"现象。提案中涉及的“按摩、艾灸、刮痧、拔罐”经查询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应属于“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类别。具体内容为:“从事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各种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及相关附属的不涉及许可审批的活动,均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的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非医疗);艾灸;推拿;拔罐;刮痧”。综上,凡是企业在上述经营范围内且自主申请,只要各类手续合规,均可以取得营业执照,不存在许可准入的审批问题。
二、现有标准
目前现有的中医保健行业相关标准主要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例如,国家标准GB/T 30443-2013《保健服务通用要求》和GB/T 30444-2013《保健服务业分类》,由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主管部门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业标准ZYYXH/T158 ~68-2010《中医保健技术操作规范》,由中华中医药学会和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中医特色诊疗研究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等等。上述标准普遍适用于我国各类中医保健企业,具有较强规范性与可操作性,但由于此类标准其属性为推荐性,不具有强制性,因此难以强制各类企业严格执行,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好行业主管部门,引导企业推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使用。
三、消费引导
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科、12315投诉举报中心等渠道,定期发布消费警示,并在特定节点,如“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0.14世界标准日”、“12.4法制宣传日”等进行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正规保健机构,并索票索证,依法维权。
四、加强监管
今后,我们将按照你提案建议,积极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各类保健机构市场监管,努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8日
(联系人:崔新建,电话:18909164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