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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五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94号提案的答复函
索  引  号: 发布时间: 2019年06月12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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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释本光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治理减少烧香对环境污染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追求物质文化生活的同时逐渐重视精神生活。每一年的逢年过节,各个寺庙人山人海,游客信徒们礼佛敬神,祈祷美好生活,香品都必不可少,然而,原本“一支清香、一缕轻烟”的清幽寺院和道观,却往往被“热情”的敬香者弄得浓烟滚滚、烟气呛鼻。一些粗制滥造的香品不仅危害着香客们的身体健康,也影响了景区的自然环境。为了规范景区的敬香活动,2011年6月份,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了《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燃香类产品有害物质测试方法》、《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3项国家标准。标准涉及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产品要求、检测方法和安全规范,为今后加强燃香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管提供了重要依据。 

    一、强化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管,确保燃香产品质量。 

    按照三项新的国家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加强从燃香类产品生产源头、产品检测到燃香行为的管理规范,推动实现“安全燃香、规范燃香、文明燃香”,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的安全、有序、文明,加强对我国文物、文化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其中,《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的燃香点应设置文明进香和环境保护等引导标志,每次进香数量不宜超过3支;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消防安全演习;当风力达到或超过四级时或天气持续干燥,应加强对燃香点的检查和清理,必要时停止燃香活动。 

   《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条件》)明确表示,制香用原料不得使用含镁及类似含镁的易燃易爆等物质;香体可燃部分长度不应大于500mm且直径不应大于10mm;点燃香体,吹灭火焰后,不应再产生可见的火焰;从点燃香体到燃尽,中途不应自行熄灭。 

   《条件》还对香烛产品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运进行了规定:凡提出交货的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产品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使用说明和检验合格标志;产品包装上应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执行标准编号、产品分类、规格、数量、检验合格证明、注意事项、警示语,如:产品贮存于通风干燥的场所,贮存过程中远离火源,堆放位置距地面和墙角的距离不小于20cm。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平时监督检查发现,大部分销售香火有散装、有盒装,品类繁多,价格从几元到几十元不等。香品的尺寸也长短不一。据香品摊贩介绍,短香有一尺左右,长香则可达到两尺左右。按照标准规定的500mm,这些长香显然不合格。甚至还发现很多三支一结捆的粗香,这些粗香的直径应该在30mm以上,远远超过标准规定的10mm。而且包装纸除了写着“好运发财”以外,根本没有标注标准所要求的产品信息很多超标的长香、粗香,这些香浓烟滚滚、香气呛鼻,其中一些还蹿着火苗,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二、加大宣传力度,倡导文明敬香,虔诚在“敬”不在“香” 

    敬香拜佛是信徒表示虔诚的方式,但真正的虔诚还在于出自内心的“敬”,而不在于手中的“香”。 

    然而,个别不法香商为了牟利,诱导游客烧高香、粗香、大把香,使游客手中的香成了火把,让香炉形同篝火,燃香给寺院带来了几个问题:首先是威胁文物安全,殿堂区建筑密集,劣质香烛极易引发火灾;其次是污染周边环境,由于大量烧香,烟尘大、香灰多,造成环境污染;第三是损害人身健康,劣质香品内存在甲醛等有害物质,危害游客健康。 

    国家旅游局倡导“文明、环保、安全、秩序”的燃香活动,然而从市场调查的情况来看,要实现这一要求,光有国家标准还是远远不够的。如何将国家标准真正的贯彻落实,如何有效杜绝劣质香品,还景区一份净雅的环境,还需要香客、景区、政府的共同努力。 

    三、加强日常监管,有效规范市场环境。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今后将下发文件,要求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对辖区内经销此类产品销售点,加大检查力度,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鼓励消费者在寺庙内购买,严厉打击无证无照和未经许可从事香制品经销活动。 

联系人:邱尚贵    联系电话:13399160168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520 

主办单位: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2539150,传真:2624186,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咨询电话:0916-318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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