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38/2024-000014 | 发布时间: | 2024年01月19日 15:49 |
来 源: |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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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牛蛙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的公告
(第一期)
按照省局《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质量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427号)要求,现将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抽样单位
汉中桃心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桃心岛劳动东路超市经营的1批次“牛蛙”不合格。
二、抽检基本情况
在2023年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汉中桃心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桃心岛劳动东路超市经营的牛蛙(抽样单购进日期2023-10-21)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
(一)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3年10月21日未购进牛蛙,涉案牛蛙是2023年10月27日从汉中市汉台区虾兵蟹将水产经营部购进,共购进4kg,购进价16元/kg,销售价为39.6元/kg,抽检了3.6kg,其余的已售出,案发后当事人以店门外张贴公告的形式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因销售时间较长未召回涉案产品。涉案货值金额为158.4元,违法所得为158.4元。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经营兽药残留超标及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