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38/2024-000001 | 发布时间: | 2023年12月18日 11:41 |
来 源: |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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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23年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的公告
(第四期)
按照省局《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质量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427号)要求,现将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情况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洋县蔚蓝购物中心抽检了汉中市田园蜂业农民专业合作社2023年3月1日生产的百花蜜(商标:图形商标,规格型号:500g/瓶,生产日期:2023-03-01,质量等级:/,标称出品商:西安盛禾长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一)生产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汉中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向汉中市田园蜂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送达了不合格食品百花蜜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不合格批次百花蜜及蜂蜜原料。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召回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并排查原因。
经查,抽检批次百花蜜共生产了45瓶,其中,2袋用于出厂检验,1瓶留样,其余42瓶全部销往洋县蔚蓝购物中心,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汉中市田园蜂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了召回措施,因产品为快消品且销售时间较长,在生产经营环节中未被召回。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汉中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向洋县蔚蓝购物中心送达了不合格食品百花蜜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洋县蔚蓝购物中心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销售货架上发现涉案不合格批次百花蜜26瓶,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召回抽检不合格产品。
经查,抽检批次百花蜜是从汉中市田园蜂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共购进42瓶,其中,销售15瓶(5瓶被抽检),1瓶在经营中丢失,其余26瓶被我局扣押。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洋县蔚蓝购物中心在店门外张贴公告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因产品为快消品且销售时间较长,无不合格产品被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一)生产环节处罚情况
经汉中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调查,抽检不合格的百花蜜是由西安盛禾长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汉中市田园蜂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汉中市田园蜂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不合格批次百花蜜的生产记录、委托加工的《合作协议》、委托方西安盛禾长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委托书及蜂蜜委托生产情况说明等资料。经调查,汉中市田园蜂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存在“人为添加”呋喃西林类药物问题,不合格项目产生原因为蜂蜜原料带入。因不合格批次预包装食品“百花蜜”系西安盛禾长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汉中市田园蜂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涉案食品原料由委托方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已将生产环节西安盛禾长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委托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于2023年11月2日移送至委托单位所在地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二)经营环节处罚情况
经汉中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立案调查,洋县蔚蓝购物中心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百花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为不合格食品的经营者,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及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知道涉案食品不合格,没有主观故意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没收26瓶涉案百花蜜的行政处罚。
四、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
涉案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蜂蜜原料带入,汉中市田园蜂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委托方提供的无合格证明文件的涉案蜂蜜原料送第三方检验,所检项目均合格,但未检测不合格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导致不合格蜂蜜原料投入生产导致。生产企业通过严格查验产品合格证明,落实原料及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杜绝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等措施严格实施生产控制,防止此类问题发生。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告。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