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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的公告(第三期)
索  引  号: 6107000038/2023-000097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07日 11:02
来       源: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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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23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

控制情况的公告

(第三期)

按照省局《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质量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427号)要求,现将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抽样单位

陕西华盛兴勇商贸有限公司勉县分公司经营的汉中市秦优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2批次“黑米”不合格。

二、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陕西华盛兴勇商贸有限公司勉县分公司经营的2批次“黑米”(生产日期2023-03-19,规格型号1000/盒,商标秦优谷,标称生产者陕西双亚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委托商汉中市秦优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黑米”(生产日期2023-05-12,规格型号500/袋,商标秦优谷+字母图形,标称生产者洋县英伦之恋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商汉中市秦优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均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2023731日陕西双亚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和洋县英伦之恋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均向省局提出了样品真实性异议申请,经省局复核对两个单位的异议申请予以认可。83日当事人申请了复检,经复检机构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2批次黑米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仍不合格(标准指标≤10μg/,复检结果为24.9μg/㎏、16.1μg/㎏),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三、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

(一)陕西华盛兴勇商贸有限公司勉县分公司

1、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涉案2批次黑米是从汉中树鑫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2023-03-19、规格型号1000/盒秦优谷黑米共购进8盒,购进价23.5/盒,销售价29.9/盒,抽检了4盒,其余4盒已全部销售,因销售时间较长未召回不合格产品;生产日期2023-05-12,规格型号500/袋秦优谷黑米共购进20袋,购进价11.5/袋,销售价15.5/袋,除去抽检6袋,其余14袋已全部退回树鑫商贸。涉案货值金额为549.2元,违法所得为75.2元。

2、核查处置情况。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有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汉中市秦优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生产日期2023-03-19、规格型号1000/盒秦优谷黑米共包装生产了25盒,322日销售给汉中树鑫商贸有限公司20盒,销售价18/盒,513日汉中树鑫商贸有限公司退回包装破损的6盒,725日执法人员扣押2盒,剩余3盒连同退回的6赠送朋友了,实际销售了14盒。生产日期2023-05-12、规格型号500/袋秦优谷黑米共包装生产了50袋,513日销售给汉中树鑫商贸有限公司40袋,销售价8/袋,剩余10袋赠送朋友了,810日从汉中树鑫商贸有限公司召回34袋(执法人员予以扣押),实际销售了6袋。当事人共生产了两个批次的黑米(均检验不合格)75袋(盒),销售20袋(盒),货值金额为850元,违法所得为300元。

2、核查处置情况。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两批次黑米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标准要求,其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食品包装、喷码生产日期是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当事人只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其未经许可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产品不是标签标注的被委托方生产,属于冒用厂名厂址,其生产经营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的三个违法行为具有牵连性,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食品造成生产经营的黑米生物毒素含量超标、冒用厂名厂址标注虚假内容,视为一个概括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择一重处罚,以未经许可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工具真空包装机和喷码机;2、没收扣押的36袋(盒)黑米;3、没收违法所得300元;4、罚款85100元。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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