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 | 2018年12月13日 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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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局组织抽检食用农产品、调味品、水果制品、蔬菜制品、速冻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豆制品、肉制品、餐饮具、粮食加工品等175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75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总体情况: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7批次;食用农产品76批次,调味品9批次,水果制品14批次,蔬菜制品19批次,速冻食品14批次,豆制品20批次,肉制品11批次,餐饮具1批次,粮食加工品5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西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3日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以每次公布涉及品种和抽检实际涉及项目和标准为准,以下体例仅供参考)
一、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整顿办函〔2010〕50 号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的通知、GB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抽检项目
辛硫磷、氧乐果、啶虫脒、甲拌磷、二氧化硫、倍硫磷、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诺氟沙星、氯霉素、铅、镉、多菌灵、亚硫酸盐(以SO2计)、6-苄基腺嘌呤(6-BA)、4-氯苯氧乙酸钠、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二氧化硫残留量、荧光增白物质。
二、调味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整顿办函〔2011〕1 号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 1-5 批汇总)》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抽检项目
酸价、苏丹红I-IV、罗丹明B、罂粟碱、吗啡、可待因。
三、水果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抽检项目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铅(以Pb计)、过氧化值(以脂肪酸计)。
四、蔬菜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抽检项目
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二氧化硫残留量、亚硝酸盐(以NaNO2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五、速冻食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GB 19295-2011)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抽检项目
铅(以Pb计)、过氧化值(以脂肪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N-二甲基亚硝胺、脱氢乙酸。
六、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芝麻油》(GB/T 8233-2008)、《菜籽油》(GB 1536-2004)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抽检项目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
七、豆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抽检项目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亚硝酸盐(以NaNO2计)、铅(以Pb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八、肉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二)抽检项目
山梨酸、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九、餐饮具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抽检项目
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菌群。
十、淀粉及淀粉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整治办[2008]3 号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抽检项目
甲醛次硫酸氢钠(以甲醛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