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38/2022-00020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来 源: | 特食化科 |
有 效 性: | 发文时间: | ||
发文字号: | 汉市监函〔2021〕511号 | 发布时间: | 2021年11月15日 15:09 |
内容概述: |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执法支队:
为全面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网络销售化妆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行为,在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的工作基础上,按照省药监局统一部署,市局决定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再次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办法》正式实施为契机,全面自查、集中整治网络销售化妆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办法》关于网络销售化妆品的各项规定有效落实,规范网络销售化妆品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清理整治未经注册或者未备案的化妆品。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注册备案情况开展重点检查,清理整治利用网络销售的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冒用他人化妆品注册证的化妆品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的化妆品。
(二)清理整治标签违法宣称的化妆品。对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展示的化妆品产品标签等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准确且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开展重点检查,对标签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违法宣称药妆、干细胞、刷酸、医学护肤品等的化妆品进行清理整治。
(三)清理整治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化妆品。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清理整治利用网络销售的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化妆品、超范围或者超限量使用限用组分生产的化妆品等,重点关注儿童化妆品、祛斑美白类化妆品等。
三、工作内容
本次专项行动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分为工作部署和自查整改阶段、专项检查阶段、工作总结三个阶段。
(一)工作部署和自查整改阶段(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
各单位要结合本辖区实际部署专项行动,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检查计划和检查要求,分解落实监管责任。按照本次专项行动工作重点,组织本辖区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规培训,及时宣贯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提高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二是督促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管理责任,自查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履行实名登记、建立管理制度、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等义务的情况。三是督促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化妆品开展集中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经营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经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的化妆品以及其他违反《条例》《办法》规定的行为,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及时制止,并向市局报送信息,市局统一汇总向省局报告(报告要求见附件1)。同时,一并报送相关核查线索,由省局统一移交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要求见附件2)。四是督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所经营的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相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
(二)专项检查阶段(2022年2月至8月)
各单位要统筹协调,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一是针对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问题,对本辖区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自查整改阶段发现的核查线索要追根溯源,对违法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二是要强化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对违反《条例》《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查处。三是利用技术手段开展网络监测,通过数据检索、大数据筛查等方式提高专项行动的针对性、靶向性,对网络监测发现的违法线索依法查处,涉及跨地区核查的,及时转送核查线索。四是根据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实际需要,结合国家、省级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对重点产品开展网络抽样检验。
(三)工作总结阶段(2022年9月至10月)
各单位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填写相关情况统计表,梳理存在的问题,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按要求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专人负责,依据职责全面加强对本辖区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管力度,监督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落实管理责任,监督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对严重违法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必要时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各单位要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对专项行动发现的网络销售化妆品违法线索及时开展调查处理,严格按照《条例》《办法》等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要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加大曝光力度,发挥震慑作用。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各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部署,及时对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将工作情况报送市局。请各单位于2021年11月10日前报送本次专项行动联络员信息(见附件3);2022年3月10日前报送自查整改阶段工作总结和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自查整改阶段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2022年10月1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相关材料电子版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285347367@qq.com。
联 系 人:徐晶 联系电话:2539415
附件:1.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违法行为制止报告表;
2、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核查线索移交表;
3、各单位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联络员信息表;
4.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自查阶段情况统计表;
5、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4日
附件1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违法行为制止报告表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序号 |
涉嫌违法化妆品名称 |
平台内经营者名称 |
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所在地 |
主要的涉嫌违法行为 |
已做出的处置措施 |
是否已将相关核查线索移交 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所在 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 |
相关核查线索 移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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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核查线索移交表
电子商务平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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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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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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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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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线索涉及的主要涉嫌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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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已做出的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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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处置措施的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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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线索移交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1-5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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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嫌违法化妆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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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嫌违法化妆品的销售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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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嫌违法化妆品的产品展示页面图片 |
以附件形式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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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嫌违法化妆品的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信息 |
以附件形式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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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涉嫌违法化妆品的相关交易记录 |
以附件形式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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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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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
“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联络员信息表
单位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联络员姓名 |
所在部门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邮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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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自查阶段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项目 |
组织开展自查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数量 |
清理违法化妆品产品数量 |
建立化妆品经营管理 相关制度情况 |
对化妆品电子商务 经营者开展宣贯 培训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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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数量 |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数量 |
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化妆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数量 |
已建立制度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数量 |
已建立制度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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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监督检查 企业数 |
责令整改 企业数 |
约谈企业数 |
案件查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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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 案件数 |
罚没款金额 |
“处罚到人”的人数 |
移送公安 机关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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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 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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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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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项目 |
监督检查 企业数 |
责令整改 企业数 |
约谈企业数 |
案件查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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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 案件数 |
罚没款金额 |
“处罚到人”的人数 |
移送公安 机关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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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 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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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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