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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期间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610700003-/202000037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       源: 法规稽查科
有  效  性: 发文时间:
发文字号: 汉市监发〔2020〕32号 发布时间: 2020年10月26日 11:30
内容概述:

各县(区)局,市局直属单位、开发区分局、各业务科室: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坚守岗位,冲锋在先,扎实工作,迅速稳定和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疫情防控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为全面打赢疫情歼灭战,根据中省市关于依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治保障的总要求,市局就全市系统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全面规范行政执法提出以下六条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站位,全面增强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一)提高思想认识,自觉融入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以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为第一位,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出发,在积极做好市场监管、依法稳定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同时,自觉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坚持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市局将适时对全市系统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发现的自行其是、不顾大局的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二)深刻领会精神,提高市场监管法治思维法治能力。全市系统执法人员要深刻学习领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以及市局《关于抗击疫情支持市场主体复工复产若干服务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准确把握依法行政内涵,坚持“宽严相济”,通过市场监管依法行政,既要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又要体现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切实提高市场监管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

二、依法行政,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三)从严从快从重打击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制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扰乱市场秩序价格案、制售假冒伪劣口罩案等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严重阻碍和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第一时间采取强有力的处置措施,进一步保持严厉打击高压态势,全面落实处罚到人规定,强化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全面提高违法犯罪成本,震慑市场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优化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能。全市各级市场监管执法部门要依法优化办案程序,对存在主观故意、明知故犯的违法犯罪行为,可直接进入调查处理程序,立案手续可在24小时内补办;法制审核也应当提前介入,为执法办案及时提供法律意见,指导执法办案;行政处罚听证可采取视频形式组织;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外,其他执法文书可依法采取留置送达、电子送达等不见面方式执行;对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主动邀请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办案。

三、加强执法监督,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五)坚决纠正乱执法、重复执法和过度执法。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执法监督职责,对媒体披露、信访或舆情反映的各类执法不当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立即纠正,必要时上级部门可采取撤销决定等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一要坚决树立“一盘棋”思想。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尤其是镇(办)市场(食品药品)监管所,要自觉树立和贯彻市场监管“一盘棋”的思想,不得各行其是、各自为政,对中省市已公开发布的执法规范、执法意见或文件通知,要不打折扣不讲条件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选择性执法或随意执法。二要重点防止重复执法和过度执法。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互联和沟通协调,尤其在处置投诉举报时,对同一被举报主体、同一事项,已经查实或已有处理意见的,直接回复投诉举报人,不得重复检查或过度执法,坚决防止干扰企业复工复产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现象发生。投诉举报受理处置单位和消费者维权机构,可通过发布分析报告、通报典型案例等形式,及时做好释疑解惑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六)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作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既要防止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等乱作为现象发生,又要督促办案单位积极作为,全面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和自由裁量。一要依法及时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坚持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特别是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该适用的坚决适用,不得以规定不明确、危害后果或立功表现难以评估与认定等为由,不积极适用。二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减轻处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各办案单位要正确理解上述指导意见,该适用减轻处罚的,不得变相自由裁量实则为从轻处罚。三要主动担当作为,积极适用不予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无主观恶意、初次违法,或者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支持维护企业复工复产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不得以担心被追责为由不积极作为,或将不予处罚擅自变更加重为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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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2539150,传真:2624186,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咨询电话:0916-318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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