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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0年01月26日 00:00 | |
内容概述: |
各县区疫情防控办、市场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措施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决策部署,有效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疫病防控期间,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和聚集性商业促销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各县区疫情防控办、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将群体性聚餐和聚集性商业促销活动监管作为落实各级关于疫情防控的有力措施抓紧抓实,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政治担当,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全力开展疫情防控期间群体性聚餐和聚集性商业促销活动管控工作。
二、切实强化风险防控
各餐饮经营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组织、承办婚宴等人数较多的群体性聚餐,引导公众尽量少聚餐、少聚集,共克时艰,共同抗击疫情。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组织聚集性商业促销活动,避免造成人群聚集可能导致的疫病扩散。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群体性聚餐管理,要求农村厨师及专业加工团队,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为农户承办群体性聚餐宴席。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县区相关部门、镇办党委政府,做好说服和劝导工作,以及上述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对拒不执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切实畅通举报渠道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快速处置违反上述规定的投诉举报信息,对举报违规开展群体性聚餐和聚集性商业促销活动的行为,要迅速核查,依法处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最大限度降低疫情扩散风险,最大程度控制疫情蔓延。各地要在地方主流媒体上予以公布,增强人民群体和社会各界集体防范意识。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区要特别注重疫病防控期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对已经接受预定的经营单位,要无条件退还消费者的预定费用,确保对消费者不造成情感和经济的二次伤害。对违规组织群体性聚餐和聚集性商业促销活动的举办者、承办者等相关责任人,依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汉中市疫情防控办 汉中市市场监管局 202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