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市政府研究,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了《汉中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各县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年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这是我市民生领域推出的又一重大评议考核办法。为此,市委常委、副市长、市食安办主任(兼)谢京帅就《办法》的背景意义、评议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应用等问题作了专题解读。
记者:市政府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谢京帅: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2016年8月、2017年4月,国务院、省政府相继出台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在广泛征求各部门、各县区意见建议的基础上,2017年10月,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本《办法》。
出台《办法》,旨在更好地贯彻食品安全法,落实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维护和促进全民健康。《办法》的出台,将使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依法开展,有章可循,有效提高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规范性、权威性和导向性。《办法》明确了考核主体、考核对象、考核方法、考核内容和考核结果应用等内容,体现了奖惩分明的原则,明确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
记者: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如何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在考核中承担什么职责?
谢京帅:《办法》规定,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实施评议考核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联合监督检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9月底前组织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记者:考核有哪些步骤,具体将如何开展?
谢京帅:《办法》规定,考核分为四个步骤,依次是“自查评分”“实地检查”“部门审评”“综合评议”。
自查评分阶段,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5日前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地检查阶段,次年1月底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部门评审阶段,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次年1月底前形成书面意见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评议阶段,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次年3月25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记者:考核结果分为几个等级,是怎样评定的?
谢京帅:鉴于我市各县区食品产业发展的不均衡性,为最大可能地体现考核的公平性,《办法》规定,采用得分率评分法,得分率=考核得分÷基准分(100-合理缺项分值)×100%。
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率排在前5名的为A级,得分率排在第6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件,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三)县区人民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五)因监管不力,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的食品引起区域外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连续引起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如果不认真履职,强化监管,这五个方面的底线是很容易触碰的。
记者:考核结果将如何应用,怎样体现奖罚分明的原则?
谢京帅:根据省委、市委“三项机制”以及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四有两责”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汉政发〔2016〕23号),《办法》规定,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需要问责的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县区人民政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分管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主要负责人,该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办法》还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20天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安办。
记者:对市级相关部门如何评议考核?
谢京帅:《办法》规定,对市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考核,与省食安委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同步进行。
对市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办法》要求,市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20天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抄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站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高度,以人民群众对安全食品的需求为奋斗目标,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充分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推进器”作用,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奋力将汉中创建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确保全市386万人民“舌尖上的安全”。(来源:"汉中发布"微信公众号)
附:汉中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我市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陕政办发〔2017〕2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实施评议考核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工作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9月底前组织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5日前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检查。次年1月底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三)部门评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次年1月底前形成书面意见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综合评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次年3月25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市政府。
第八条 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考核采取得分率评分法。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率〔得分率=考核得分÷基准分(100-合理缺项分值)×100%〕排在前5名的为A级,得分率排在第6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件,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县区人民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因监管不力,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的食品引起区域外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连续引起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 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需要问责的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县区人民政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分管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主要负责人;该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20天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
第十条 对市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考核,与省食安委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同步进行。
对市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市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20天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抄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
第十一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